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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,健全报告机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等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,定期报告为年度工作报告。 第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告,重大事项报告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会议等其他形式报告。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四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,并按照股东大会要求进行不定期汇报。 第五条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。 第六条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 (一)报告期内董事会运行情况,包括董事会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;董事履职情况;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。 (二)报告期内公司总体经营情况,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,报告公司重要指标完成情况。主要包括销售收入、利润总额、净利润、净资产收益率等相关指标完成情况。 (三)报告期内公司发展情况,包括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,公司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,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、融资方案、产权转让、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;公司未来发展潜力与面临的主要风险等。 (四)董事会关于下一年度主要工作的安排。 (五)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。 (六)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。 第七条 董事会重大事项报告,由董事会不定期向股东大会汇报,可通过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方式进行。重大事项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,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就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履行对外披露程序。 第八条 工作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,全面、具体、客观反映实际工作。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,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。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《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及相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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